专利权侵权与维权

1、专利侵权分析:

  专利侵权分析是对一项技术或产品是否侵犯一份或多份专利的分析。专利侵权分析的原因一般有二种:一是判断他人侵犯自己专利的可能性,一是判断自己侵犯他人专利的可能性。

  企业应跟踪其产品的市场情况。如果企业怀疑市场上有产品侵犯了该企业的专利权,应及时咨询知识产权顾问,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有侵权的可能,应采取何种措施。

  企业应就其产品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跟踪中国及世界范围内的专利文献,从中可了解国内及世界范围内该领域的最新技术。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产品与他人的中国专利有相近之处,应及时知识产权顾问,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有侵权的可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如果企业有产品出口到外国,首先应委托知识产权顾问调查、分析、判断其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在该国的专利权,以避免引发相关的侵权诉讼。

  如果他人警告你侵犯他的专利权,务必首先咨询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一般要先分析判断对方的专利是否有效。如对专利权有效性有疑问,可以考虑是否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对专利权有效性无任何疑问,应对你的产品是否侵犯对方专利权作仔细的分析,根据其结果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方式:

  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方式一般有:当事人协商解决,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向法院起诉。

3、专利纠纷的的种类: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的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如存在以上纠纷应先咨询知识产权顾问,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其应有的权益。

4、禁止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出口:

  专利权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专利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专利权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限: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6、专利纠纷处理部门:

  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7、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专利纠纷的行政诉讼: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关于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知道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提出的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专利纠纷:

  当事人对涉及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保密协议)的纠纷,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

10、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法院可以受理,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能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11、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

  专利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的实施地;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方法的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的实施地;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专利权人在起诉前采取保护专利权的措施: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将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应提出诉讼,如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13、专利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专利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2001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一种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被告方有责任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1993年1月1日以后,2001年7月1日以前申请的一种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被告方有责任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1993年1月1日前申请的方法专利,不管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是否是新的,被告方有责任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检索报告。

14、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专利权人的专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15、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元之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内。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6、专利案件诉讼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请求做出的检索报告表明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先有技术文献的;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在涉及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可以应原告的请求并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 采取其他制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17、专利案件的上诉时限: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对本国当事人,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后15天;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居住地或代表处的外国人,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后30天。

18、与专利有关的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联系电话:010-51280101    电子邮件:8011@512801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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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专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