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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近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日前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新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机构进行了调整,由过去科技主管部门单方认定,改为由省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联合认定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

新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人员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07年底前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并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按《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据悉,新办法从2008年开始执行,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更好地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包括:一是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项领域。二是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及年限。即: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三是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的构成比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是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具体分3档: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须在60%以上。六是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

根据《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交材料——审查认定——公示 (有异议的核实处理)——备案、公告、颁发证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为3年。同时突破了原来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域限制,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区内和区外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法颁布实施后,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须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讯员 杨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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