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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凡在北京市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应符合本规范。

1、 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下列三要素构成: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 产品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X…… X……软件 VXX.XX

定制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客户单位名称+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 产品版本号



2、 品牌

品牌中必须包含软件产品企业标识,同时可含有产品标识,并可应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在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中国”、“中华”、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3、 产品用途与功能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适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不准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现缩写必须用括号括上。产品型号可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号。国际公认的名词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该段中出现,不需用括号。

4、 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的名称中必须表明VXX.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X必须为具体数字。

5、 软件产品外销时,软件产品名称可应用全外文。

6、 对于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软件产品名称在软件产品登记时备案。

7、 本规范自2003年2月开始试行。

8、 本规范由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最终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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