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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奏出和谐音符
近日,湖北省孝昌县检察院首次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一起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6月中旬,该县季店乡某村村民黄某中和黄某起因西瓜田排水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某起用铁锹将黄某中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黄某起归案后,公安机关、村委会先后两次调解未果。
案件移送孝昌检察院后,该院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协同村委会再次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方案。事后,黄某起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诚心悔改,得到受害人黄某中的谅解,受害人黄某中请求对黄某起从轻处罚。该院综合案件起因、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危害后果、被害人意愿及社会效果等因素,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起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探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孝昌奏出了和谐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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