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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企业未上社保律师据理力争 9名辞职工程师追回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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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林靖)
员工突遭公司降薪
35岁的魏守恒在中关村地区一家通讯公司担任工程师。去年5月份,魏守恒正在外省市执行项目工程,他跟往常一样打开个人邮箱查信,愕然发现一封主题为《计件工资调整》的邮件,并附有新的工作佣金标准。公司里像魏守恒这样的工程师,一般每月底薪2000元,根据完成的任务量再计件提成。而根据新的工资标准,计件提成大幅降低,最多的降幅超过了50%。这封邮件是由公司副总经理发给项目经理、再转发给各个项目工程师的。
突然看到降薪的消息,魏守恒感到极为吃惊,他忙向其他同事打听,这才发现整个项目部都沸腾了。原来所有工程师都收到了同样的邮件,人人气愤不已。“公司单方面降低员工的提成标准,却没有征询我们的意见!”他们马上选出代表,前往北京总公司进行交涉。
项目部经理许东明是员工代表之一。自2006年12月起,他就被降低了工资标准,月薪从1.5万元降到1.25万元;2007年4月又降低至1.05万元。对于公司单方降薪的做法,许东明早已不满,此次他和其他员工代表找到北京总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表示不同意降薪,公司仍应当按照原标准发工资。
但是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市场的原因,企业成本增大了,降薪也是迫不得已,所以坚持降薪决定。由于之间分歧较大,谈判破裂,双方关系也进一步恶化。
“在国内通讯产业发展迅猛的大背景下,公司的效益一直不错啊。”工程师们认为那是公司在找借口,为了表示抗议,从6月份开始,9名员工集体辞职。受其影响,随后又有一些员工纷纷离开公司。走之前,他们以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北京总公司提出了辞职。
由于一下子有20多名员工集体辞职,通讯公司的经营受到了影响。该公司与离职员工取得联系,希望他们能够留下,继续为该公司工作;但另一方面,公司又不肯按原标准向这些离职员工支付工资。所以,离职员工们最终拒绝了企业的要求。
6月,通讯公司为了避免再有大批员工离职,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中9名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离职员工继续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并要求这些员工支付旷工期间的违约金。
仲裁认定离职不合法
由于通讯公司拒绝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会保险和档案,离职的员工们无法去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在接受9名离职员工的委托后,李松律师立即着手准备出庭应诉。他马上通过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代理9名员工向通讯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要求该公司限期办理离职手续。与此同时,他还向仲裁委提出反诉,要求企业按原标准,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
9月1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成立,裁定企业应当为员工补发工资。
但此前,在员工们认为最重要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问题上,裁决结果令他们失望。8月22日的裁决书上写明:仲裁委认为员工未出示有效证据,来证明曾通过有效送达方式,告知公司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员工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此,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应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9名员工接到裁决书后,不禁忧心忡忡。“既然已经与公司撕破了脸皮,现在我们又被要求回去上班,恐怕也没有什么好果子吃!”
对于这一裁决结果,李律师也很不满意。他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对企业享有单方的解除权;而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企业单方面降低了员工的工作报酬,员工则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受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限制。在本案中,离职员工们已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作出了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据此,9名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李律师代理9名员工向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被限期补缴社保
针对离职员工们以前长期加班的事实,李律师到他们长期出差的山西、河南两地,与员工们服务过的客户取得联系。相关客户出具了通讯公司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服务、长期加班的证据。凭着手中的证据,员工们在诉讼中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并以其拒不付加班工资作为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
获悉通讯公司没有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后,李律师多次奔走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确认,该公司并未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和入职日期,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李律师建议9名员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事。
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9名员工的投诉后,向企业发出了“限期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的通知书。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将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通讯公司收到《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后,主动打电话通知员工,并随同其一起前往社保中心,为员工们补缴了社会保险费用。
拒收也是“看过通知”
11月14日,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异常激烈。
被告通讯公司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其中有3个要点:第一,公司并未非法克扣员工的工资,工资减少是由于市场状况不好造成的。第二,据员工称,已向公司发出了有关辞职内容的特快专递,可公司已拒收,相当于员工并没有发出书面通知。第三,员工单方离职,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所以员工还要对公司损失予以赔偿。
开庭时,李松律师根据事先准备好的辩论提纲,对被告的论点一一反驳。他首先向法庭提交了调查取证材料,如公司发给项目经理并转发给员工的工资调整的邮件,并阐明企业单方擅自降低工资的事实。
然后,他拿着有员工辞职内容的特快专递,对法官说:“请看特快专递详情单,上面明确写着快递内容:‘员工与企业已经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请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虽然该公司拒收,但显然已经看到过详情单中的内容,所以才作出拒收的决定。因此,9名员工已完成了‘书面通知’的过程。”
其实,他当初代理员工发出辞职内容的特快专递时,已料到公司可能拒收,于是就在详情单里注明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
对于通讯公司所称“由于员工离职而受到的损失”,李律师回击:“被告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不应该得到支持。”
此外,李律师还扔出了一枚重磅炸弹,就是通讯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员工也可以依此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员工找到新工作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立的,劳动者有权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而员工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通过特快邮件的方式送达给了企业。企业自接到该邮件通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另外,员工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
去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特快邮件送达之日,9名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企业不限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名员工都松了一口气,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通讯公司对此判决也基本予以认可,仅对其中两名离职的主管人员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通讯公司的代理律师找到李律师,让他通知另外7名离职员工,去企业领取工资,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目前7名员工都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文中员工为化名)
法律串讲
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围绕着企业和员工在订立、解除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各界都在进行研究和总结。而这起由员工集体离职引发的连环诉讼,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李松律师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劳动力自由流动,保证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使得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但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在合同期之内,提前解除合同,就要面对支付违约金的风险。同样,如果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和违约的情况下,劳动者则不需要向企业支付任何的违约金,就能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条文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3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律师说案
李松律师
盛邦法律(北京)公司首席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盛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专注于劳动法和房地产法的研究和应用,曾办理大量疑难、重大、知名案件。
参考链接: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8-03-05/000003366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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