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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网上听书不能变成窃书


在线听书或MP3听书正在兴起


  阅读提示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阅读方式和阅读习惯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如今,网上兴起的听书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并越来越受到网民的青睐。然而,由于其内容多数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必然牵涉到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时下,一种新的阅读方式——在线听书或者用MP3听书正在兴起。在一些提供语音图书有偿下载的听书网站上,消费者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下载语音图书,内容涉及诗词散文、文学名著、武侠小说、历史评书等各种类别。网上听书正在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走入人们的生活。

  听书渐成新热潮

  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所长郝振省在2007年北京国际出版论坛上指出,人们的阅读工具、阅读方式和阅读习惯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未来的阅读方式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读书外,人们还可以通过读图、听书等方式进行阅读。

  就听书而言,除了市场上的有声图书外,还有来自网络的电子有声书籍。一些网站发布成千上万的有声图书,读者可以很方便地从网上下载,传入MP3,然后就可以随时随地收听自己喜欢的图书,当然也可以直接在电脑上收听。

  一家专业网站“听书网”负责人白小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年轻人从网上下载知识性、趣味性读物的人数在不断增加。目前,该网站平均日访问量6000多人次,最高时可达近万人,其中年龄在29岁以下占52.5%。目前,该网站销售前10名的产品有:英语学习类、中外散文与诗歌精品、名家诵名篇等。

  记者在“听书网”上发现,网站会员下载海岩的《玉观音》语音版本,只需11元,黄金会员和VIP会员费用更低。而在北京图书大厦,记者了解到,购买该书需要花费25元,比网上听书的费用贵了1倍还多。

  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据最新发布的《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虽然目前我国的有声书规模偏小,年销售额还不到2000万元,与国外差距很大,题材一般局限于教材、少儿益智和小说、散文等休闲类图书;但是有声图书已吸引了越来越多读者的注意,出版界也在力推这种新的阅读方式。

  白小姐表示,听书的市场潜力巨大,前景一片光明。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约有1233万视力残疾者;而且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随着衰老而视力逐渐减退,眼病增多;另外还有近千万的弱视人员,再加上数量庞大的学前儿童,这些构成了有声读物的庞大需求群体,为有声读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据了解,目前美国市场已有9万种有声读物在销售,年产值高达20亿美元,有声书籍的发行增长已经超出了图书整体发展的速度。在德国,每年也有3000万美元的有声书售出。业内人士预测,我国听书市场将有1.5亿元的规模。

  须重视版权保护

  由于网上被听的内容多数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就必然牵涉到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记者就该问题采访“听书网”时,白小姐回复到:“我们网站与包括起点中文网、中文在线等电子图书公司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网站上提供的有声读物均来自这些公司并且拥有其出具的书面版权授予证明。但为了防止其他网站假冒,这些证明不方便在显著位置明示。”而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其他听书网站时,工作人员或以“不方便回答”为由拒绝采访,或支吾其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与网上听书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则和精神,著作权人以外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使用、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除非存在法律特别允许的情形,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支付报酬,否则应认定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网站提供下载书目的来源必须合法化。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身故后50年,除一些古典文学作品外,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一般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些网站与图书作者签署了文字作品使用协议后,再自己录制成声音作品,发布到网站供网民下载使用。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权,冯晓青解释,如果协议没有授权网站将被授权的文字作品制成录音制品并发布到网站供他人下载,那么网站这样做应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但是,大多数网友通常是以个人学习、欣赏为目的,从网上下载有声读物或在网上听书。对此,冯晓青表示,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非商业性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是网友下载有声图书的行为,依然存在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可能,只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还较难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听书网站上有会员上传语音图书的现象,于国富表示,网友在听书网站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复制行为的对象是声音作品,如果声音作品是对他人文字作品的演播,也应当经过文字作品权利人的同意,并尊重其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就网站而言,应尽审查监督义务,同时也应建立防范侵权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应积极配合著作权人及时进行处理。

  冯晓青最后强调,解决网上听书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强网站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观念和意识,规范使用和传播作品的行为,这样才能做到既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网上听书市场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报 记者 任 媛)

    参考链接:http://www.sipo.gov.cn/sipo/xwdt/hybd/2007/200712/t20071221_2275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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