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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P2P侵权危险性正在提高

10月4日,美国位于明尼苏达州的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裁定,30岁女子杰米・托马斯从网上下载和共享音乐侵犯版权,判处其付出罚款22.2万美元。这是美国首次就终端用户下载音乐予以判决。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从法律角度,对此类似的案件并不缺乏相关条例,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慎重。因为P2P新技术的特殊性,不排除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过失犯错’的可能。”

“追究重点方向在于‘共享传播’”

根据原告指控,托马斯未经许可从网上下载了1702首歌曲,并向其他网民提供下载。

地方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定,托马斯行为属于蓄意侵犯版权罪,根据《版权法》,原告方的律师酬金将由托马斯承担,这意味着她还需支付大约50万美元。

2006年底,美国首例与BT实行网络共享网络的案件宣判,维吉尼亚州男子格兰特・斯坦利被判入狱5个月,同时罚款3000美元,外加5个月家庭监禁,释放后还要接受3年的监控。2005年11月,香港的38岁男子陈乃明也由于BT共享电影被判监禁三个月,成为全球首个因BT判刑案例。

在采访中,于国富表示,相对于提供P2P服务的公司有的通过调解达成赔款协议,有的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美国的这一案例因为针对的是终端个人用户而引人关注。

“这说明P2P模式的危险性正在逐渐显露,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终端用户的起诉中,对其违法行为的追究不是集中在下载,而是集中在通过网络传播、散布。”

“大陆地区不缺法律只缺案例”

“据我所知,目前大陆地区还没有出现P2P用户侵权案例。”于国富表示,虽然与香港是“一国两制”,但是大陆地区并不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著作权法》、2006年7月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相关的规定。

“但是从美国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被告称自己不知道相关的传播情况,不承认自己有相关的违法行为,甚至表示违法账户不属于自己,从理论层面来看,并不排除被告没有主观故意的可能,因为利用BT软件下载的同时,用户的提供的‘种子’可能无意中成为提供上传的服务器,从这点上,司法实践需要区分‘主观’和”故意“,因此应当格外慎重。”

本报记者 李宽宽

参考链接:http://www.17tech.com/news/425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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