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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某大学校园网因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被对方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此案因发生地点的特殊性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校园网能否成为网络传播“避风港”的争论。有专家指出,校园网不等于“避风港”,是否侵权要看动机及目的。
过去,网络侵权多数发生在互联网这种开放的平台上,而在相对封闭的校园局域网则鲜有所闻。近日,李先生发现自己的作品竟被制作成电子版,在某大学的校园局域网上提供阅读和下载。李先生认为他的著作权受到了非法侵害,一纸诉状将这所大学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虽然著作权侵权案不是新鲜事,然而由于本案发生地点比较特殊,这起校园网的侵权案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人们不禁会问:校园网能否成为网络传播的“避风港”?
维护著作权没商量
2007年5月,李先生发现北京某大学在未经他的许可下,擅自通过其图书馆网站非法对该书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在该校局域网上提供阅读和下载,该校局域网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书电子版。当天,李先生申请公证处对该大学传播《国际通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指南》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大学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李先生诉称,自己是《国际通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一书的作者。该书于2003年4月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后他从未将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但李先生认为,该大学传播的涉案电子图书,并非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且通过该校局域网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使其用户可随意获得该书电子版。该大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影响了纸质图书销售,给他本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李先生情绪显得十分激动:“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我的收入主要靠图书的版税、销售,如果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对自己的经济利益造成极大损害,肯定会奋起维护自己的权利。”
虽然没有法律背景,但李先生对记者表示,自己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过深入研究,对胜诉很有信心。
记者也就此案多次联系该大学,但是该大学办公室负责人以不清楚此事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发展。
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事实上,关于校园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近年来也时有发生。2004年3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发现海南某学院网站在没有得到允许和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了这13首该公司享有著作权歌曲的下载服务,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学院赔偿其著作权损失26万元。 最终,该校承认侵权并赔偿对方3.5万余元。
2005年4月,因为图书《白领高手》的电子版被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上传到校园网上,该书的3位作者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该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4万元。
2006年3月11日,兰州大学校园网未经羽泉授权,提供了其的4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羽泉欲将兰州大学告上法庭,并索赔20.5万元,最终,双方经过调解,兰州大学关闭了提供下载服务的音乐网站。
在网络盛行的今天,校园网、学校BBS和学子的生活息息相关。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数学生都有在校园网下载电影、电视剧的经历,而且对这一行为津津乐道:“现在网络非常便利,校园网的资源很丰富,下载观看很方便。” 但是当记者询问,在下载作品时,是否想到这些作品未得到作者的授权?多数则表示惊讶:“啊?从未想过,不知道。”有的甚至表示:“校园网的好处就是能够让大家资源共享。”
校园网不等于“避风港”
有关人士认为,校园网由于其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且多为学生自创,没有盈利目的,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该可以免责。但专家却表示,校园网不等于“避风港”,是否侵权要看动机及目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与一般的互联网侵权案相比,校园网侵权纠纷有着自己的特点。首先从心理学角度,公众对学生都会表示同情,因为无论是在校园提供还是下载作品,都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这与大量传播、商业化的侵权行为有着很大区别。此外,学生下载作品,主要是为了学习,其目的有一定的正当性。
“但是,这不能说明这一行为是合法的。”同时,冯晓青也表示,虽然校园网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但校园的人数多,传播的空间大,如果随便将权利人的作品放在网上传播,肯定会影响其作品的正常销售,损害权利人的权益。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对记者表示,学生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校园网下载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少量复制原则。如果是为了教学科研目的,少量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畴;但如果将权利人的作品大量或全文复制,是应该追究其侵权责任的。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也表示,校园网的侵权判定,主要是看校园局域网从法律上讲是否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公众是否能从中获取资源。如果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就应该按照著作权的规则去规范。(知识产权报记者 孙芳华)
参考链接:http://www.sipo.gov.cn/sipo/xwdt/hybd/2007/200707/t20070717_178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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