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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记者 林靖

张先生与李女士维系4年的婚姻最近走到了尽头。夫妻俩都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张先生表示,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存在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据他称,婚后为购买房屋,先后借款两次。第一次是2005年6月向他母亲翟女士借款40万元,有借条为证;第二次即2005年8月张先生向某公司(公司股东是张先生的父亲与弟弟)借款30万元,借条写明:为支付位于北京朝阳区、海淀区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和月还贷,特向该公司借款30万元。另外,张先生还持有该公司通过银行向其账户转账的银行转款凭据以及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转款凭据。
2006年8月某公司起诉张先生,要求偿还欠款,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借款30万元。2006年11月张母也起诉张先生,要求偿还欠款。法院认为张先生向其母借款属实,判决张先生支付借款40万元。张先生声称,如果协议离婚,70万元的债务李女士必须承担。
据了解,涉案朝阳房屋价值120万元,海淀房屋价值90万元,张先生月工资收入5000元,两套房屋月还贷额共计9000多元。李女士月工资收入3600元。
而李女士不同意承担债务,称丈夫很少料理家务,债务也不属实,即使属实,其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准备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又担心承担巨额债务,恐怕自己无力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对外借款。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需由借款的夫或妻证明这的确是用于家庭生活,即可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按个人债务处理。
本案中,判定张先生从母亲翟女士及某公司所借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这两笔款项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鉴于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支持离婚请求,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房屋通常会判决每人各一套,归女方所有的房产继续由女方偿还贷款;归男方所有的房产继续由男方偿还贷款。
而张先生名下的债务应区别对待:第一笔债务,虽然法院已判决确定张先生向其母借款属实,但如果他没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应属于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第二笔债务,如果李女士提不出相反证据抗辩,根据现有证据,判决由夫妻俩共同承担欠某公司的债务、每人偿还15万元的可能性极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可按规定处理财产。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当事人最好采取措施,注意保全自己的财产权益。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或申请撤销。 J151
参考链接:http://newepaper.bjd.com.cn:81/bjwb/html/2008-09/10/content_666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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