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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揽合同 效力认定
承办律师:于国强律师、谷会肖律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市场中各主体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也随之加深,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加工承揽合同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与之相应该类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的情况也不时出现,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所律师的办案经验现推选出经典案件一例,希望能使您窥一斑而知全豹,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一、 基本案情
北京××商贸公司与北京××装饰公司与2006年12月17日签订了一份关于××商城家庭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商贸公司先行支付25000元工程款作为开工费用,整个工程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商贸公司以装修公司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在合同订立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其全部损失因而诉至法院。
二、 律师点评
本案至少涉及两个重大法律问题
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合同欺诈情形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欺诈是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宣传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其次关于欺诈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但如果对方是公民则欺诈、胁迫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可撤销可变更。
2、 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关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结合相关法律可以将我国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某种情形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法定解除是指符合《合同法》9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律师代理意见
1、 原告以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因为欺诈、胁迫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理由而不是解除的法定理由。
事实上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装修公司也未存在欺诈行为。
2、 原告以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在诉讼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并且原告到目前为止一直在对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所以不符合《合同法》94条的相关规定。
四、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以支持,此案我所律师运用其深厚的法学功底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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