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杭州恒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于国富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和出色的代理工作,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予以退赔。
原告杭州恒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4日从杭州浙远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计算机。其中包括被告生产的联想奔月电脑2套、联想逐日2000型电脑3套、联想逐日3000型电脑1套。
在开箱检验过程中,恒力公司技术人员发现该批逐日2000型电脑有死机的情况发生。该计算机内部的ISA总线的BCLK引脚(B面第20号引脚)信号极其微弱,近似为噪声,导致与板卡上等待状态逻辑工作不正常,从而导致机器死机。
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律师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取得胜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