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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起因是北京金朋电镀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朋公司)没有依法为赵春城、郝志岗、张秉义三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被员工投诉至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对金朋公司作出了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和补交37546元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金朋公司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件先后经历了行政复议、诉讼一审、诉讼二审三个阶段,行政复议的裁决和诉讼一审的判决均维持了劳动保障局对金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之后,金朋公司委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为其代理二审诉讼。经过李律师的最终努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最终依法裁定:诉讼一审及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劳动保障局承担。劳动保障局主动撤销了对金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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