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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因是,李亚茜要求北京市第十九中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十九中学认为李亚茜属于外聘老师,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为李亚茜缴纳社会保险。
后李亚茜委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十九中学委托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魏贵勤主任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在庭审中,双方就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为核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律师认为李亚茜虽未与十九中学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对内对外工作中,都是以十九中学老师的名义进行的,该身份足以说明李亚茜与十九中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最终,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李亚茜与北京市第十九中学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后,北京市第十九中学主动与李亚茜协商解决了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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