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于2004年在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07年3月张×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7年11月,网络科技公司对张×做出了除名决定,张×对除名决定不服并提起劳动仲裁,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网络科技公司向张×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但张×认为××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实属一家公司,××公司没有向其支付2004年至2007年3月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故又对××公司提起诉讼。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接受指派作为××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庭审中,张×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而是一再强调两家公司实属一家公司,并且认为网络科技公司对他做出除名决定也是信息系统公司的行为,故信息系统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这种错误的诉讼策略和张冠李戴的陈述是没有任何的说服力的。
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李松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积极应诉,并在庭审中坚持原告是与网络科技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除名决定也是网络公司做出的,××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诉讼主体不适合,并针对原告陈述中的不当之处展开论辩,最终海淀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观点,依法裁定驳回了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