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6月30日晚上11点,驾驶“松花江”牌小客车在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24号西侧机动车道内逆行,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张玉梅撞伤(经鉴定为重伤),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王振生为全部责任。同年七月三十一日被告人投案自首。经本所律师谷会肖辩护,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裁决生效前羁押的日期折抵刑期。
辩护律师 :谷会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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