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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4381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阎保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志江,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中科院网络信息中心。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1号3号楼4门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3月26日受理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诉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于2004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撤回对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二 O O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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