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3月4日,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钱学志律师、齐晓峰律师作为王亚军诉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被告代理人。
此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便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网络小说刊载在其网站上供网民下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到底是一个IC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还是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此认定至关重要,是判断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标准。
由于委托人在决定委托我所进行代理时距离证据交换和开庭的时间已经非常短,且材料很不充分。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人后,积极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了网页公证、案例援引等证据组织工作。在开庭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积极进行案件代理工作。
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委托人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