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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务律师 (Barrister)或诉讼律师,是使用源自英国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区(包括澳洲、香港等)两种律师的其中一种(另一种是事务律师)。只有讼务律师能在法庭上替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讼务律师在香港俗称为大律师,更不正式的称呼是大状(沿自古代中国的状师)。
在香港的事务律师(俗称律师)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是没有发言权的。如当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进行诉讼,必需要由事务律师转聘讼务律师进行。
要在香港成为一名讼务律师,须在港完成“法学专业证书”(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后,跟随讼务律师实习一年(俗称“跟师傅”),加入香港大律师公会后方可成为正式的讼务律师。
根据香港大律师公会数字,2006年4月该会会员人数为950人,相对于事务律师人数只有六分之一(2006年10月28日事务律师数字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质上讼务律师市场远较后者为小外,讼务律师性质上属于“自雇人士”,其收入比较极端,较不稳定的收入对初入行者是一难以克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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