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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法律问题初探

本文作者: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作为互联网上的“门牌号”,域名价值得到了广泛认可。很多从事传统行业的市场主体都在建设自己的企业网站,希望从电子商务领域分一杯羹。但是,当他们试图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字号或商标注册域名的时候,往往发现已经有人抢了先。基于互联网域名“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一旦域名被抢先注册,企业就只能将其放弃。

    由此,专业域名抢注者应运而生。有的专业域名抢注者向被抢注企业索要高价出售其抢注的域名;更有甚者,有的专业抢注者在出价被拒绝后,直接将抢注的域名指向被抢注企业竞争对手的网站,以此要挟被抢注企业接受其报价。

    对于域名抢注情况,相当一部分企业选择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下面笔者就针对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 
 
     出现域名抢注纠纷时,诉求权利的一方可以在寻求和解(回购)、域名仲裁、域名诉讼等方式中进行选择。 
      通常认为,任何诉讼仲裁活动都存在风险。因此,大部分域名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首先会寻求谈判,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和解。在和解不成时,诉求权利的一方往往选择域名仲裁,而不是直接进行诉讼 
     究其原因,主要是诉讼程序需要非常严格的程序和实体审查。特别在涉外的域名争议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很可能持续一年以上,并且诉讼需要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均数额不小。相比之下,域名仲裁是一种快速的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它按照域名争议仲裁机构制定的域名仲裁程序规则进行,通常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对证据的审核往往也只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因此,域名仲裁程序的持续时间通常只要两个月左右。并且,域名仲裁往往采用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的一定时间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发生,仲裁机构就可以要求域名注册商执行该裁决。 
      域名仲裁程序的效力基础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域名注册商、域名注册人签订的协议。以.com国际域名为例,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之初,就已同意与如下条款类似的内容:“用户进一步承诺遵守域名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ICANN下任意一个国际域名注册机构和CNNIC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 
      鉴于域名争议仲裁程序依据的规则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或类似文件,因此,对于不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管理下的域名争议适用的争议解决办法也不尽相同。我们可以在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网页中找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详细内容。 
      另外,不同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往往会委托不同的仲裁机构承担其管辖下的域名争议处理职能。例如,管理顶级国际域名的机构ICANN(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公司)目前指定的域名争议仲裁机构包括:

     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ADNDRC] 亚洲域名争议中心,它包括北京、香港、首尔三个办公室。

     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 国家仲裁论坛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The Czech Arbitration Court,捷克仲裁法院

         
    管理.cn域名的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域名争议仲裁机构包括: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当然,如果域名仲裁作出后,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也可以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到正式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在裁决执行前受理了该案,那么,已作出的裁决就暂停执行,等待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正式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判。 
 
 二、域名争议的裁判因素 
 
     虽然域名争议的裁判程序有仲裁诉讼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在裁判过程中考虑的要素是相似的。一般来讲,投诉人或原告的请求得到支持,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申请人或原告对于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享有合法权利 
    域名注册一般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因此,诉求人想让他人将在先注册的域名转给自己,就必须首先对该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享有合法权利。否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这些合法权利可以包括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或服务名称权等。

    在判断诉求人的合法权利时,并不要求诉求人享有权利的字母组合与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只要两者具有令人混淆的相似性,这一条件即可满足。

    国际域名的最后一个后缀是一些诸如.com,.net,.gov,.edu的“国际通用域”,这些不同的后缀分别代表了不同性质的机构。比如.com表示商业机构,.net表示网络服务机构,.gov表示政府机构,.edu表示教育机构,.name则代表个人网站。 
     国内域名的后缀通常包括“国际通用域”和“国家域”两部分,国家域作为最后一个后缀。以ISO31660为规范,各国都有自己固定的国家域,如:cn代表中国,us代表美国,uk代表英国等。 这些域名后缀是域名之间相互区别的一些通用特征,对于判断域名权利没有任何作用,因此不是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另外,域名中的一些通用词汇一般也不是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 
      举个例子:CND-2005000024号域名争议案件涉及gotoemerson.com.cn 这一域名。投诉人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的注册商标“emerson”,如果单就争议域名gotoemerson.com.cn”和投诉人商标emerson”而言,两者显然是不同的。但是,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除去通用部分“.cn”、“.com.cn、“.net.cn”外,其主要识别部分gotoemerson是由goto与emerson组合而成。其中,go to在英语中表示有方向、有目的的“去”,这是一个普通的描述性词语,而emerson与投诉人有密切关联并享有专用权的“EMERSON”商标完全相同。goto与emerson的组合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gotoemerson.com.cn”域名与投诉人或投诉人的产品或商业活动有关。大量域名争议的裁决表明,将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EMERSON”整体包括在争议域名中,并在该商标之前增加一个普通词语“goto”,并不能使该争议域名实质性地区别于该商标 
 
     2、被投诉人或被告对于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不享有合法权利 
 
     在较大范围内,商标权、商号权等与相对应的域名之间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长城”商标可能有长城电器、长城电脑、长城汽车等多个权利人享有商标权。然而,某一特定后缀的changcheng域名却只有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诉求人与被诉求人对于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享有合法权利的情况。 
     鉴于“先到先得”原则,在对域名主要识别部分享有合法权利的问题上,如果诉求人和被诉求人“打成平局”,那么,仍应由该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继续享有该域名。 
      就举证责任来看,要求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没有”某种权利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仲裁专家在审理案件时一般要求被投诉人证明自己有相关合法权利,如果无法证明,就推定其没有相关合法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专家组在考虑被投诉人合法权利的时候,不仅看其是否具有与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对应的“商标权”、“商号权”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会考虑到其在域名争议日之前对该域名的使用情况。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中规定: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上述规定显然是对域名注册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更为宽松的考虑。 
 
    3、被投诉人或被告在域名注册、使用中有恶意 
 
     如前所述,域名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不少域名注册人可能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蓄意抢注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甚至用将域名指向买家竞争对手网站的方法要挟潜在买家。 
     长期的域名争议处理实践中,相关机关总结出了判断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构成“恶意”的一些因素。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为例: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与域名仲裁机关对于恶意的认定原则相类似,中国最高法院200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在法院审理的域名争议案件中,国美电器诉郝鹏域名争议案具有典型性。就论证本案中被告的恶意存在,法官的表述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郝鹏对‘guomei’不享有任何在先权益,而且被告郝鹏也未向本院说明其有任何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郝鹏在其网 站上声明可以转让、出租该域名,转让价格2万元,并且已实际将guomei.com转让予他人,上述事实已足以证明被告郝鹏将‘guomei’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三、域名争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积极面对域名争议 
     如前所述,域名在互联网领域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论是域名注册者还是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侵害了自己权利的“被抢注者”,都应该积极面对域名争议 
     不论是商号、商标、知名商品名称被抢注的企业,还是姓名被他人抢注的个人,都应及时寻求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帮助,尽最大可能争取自己的域名权利。否则,被抢注域名可能会给这些企业或个人带来巨大麻烦,甚至经济上的巨额损失。 
     当然,近几年我们也发现,一些跨国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大法务和资金资源,恶意侵夺国内域名注册人在先注册的域名。面对此类反向侵夺行为,国内部分域名持有人选择了积极应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例如:icq.com.cn案件、mtv.com.cn案件等。 
     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域名注册人,消极应对跨国企业的域名投诉,甚至根本不提交任何答辩材料,这种情况对于域名注册人非常不利。域名仲裁专家组不会因为答辩人拒绝答辩就停止审理,他们往往认为这种态度是对投诉人投诉事实和理由的默认,从而更倾向于支持域名投诉人的投诉。 
 
     2、正确应对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程序规则(国内外域名争议仲裁程序除某些细节外,大体相似),在域名仲裁裁决作出后的规定日期内,如果没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正式仲裁机构的受理证明,该案的裁决就应当得到执行。 
     因此,裁决中胜诉的诉求投诉人在收到裁决后,应当密切注视对方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如果没有,投诉方可要求域名注册商立即执行该裁决,以免延误时机。 
     对于在裁决中失败的被投诉人而言,如果认为该裁决确实有失公允,可以利用程序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便停止该不当裁决的执行。

    四、避免域名争议的几点建议

    域名交易过程中,受让方是最有可能受到域名争议困扰的一方。这是因为,交易完成后,域名转让方已将该域名变现,手持现金,基本不存在风险。但对域名受让方而言,如果该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落入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商号的保护范围,很有可能面临域名争议程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进步,域名发展的前景也在进一步拓宽。个性化域名、中文域名、新的国际域名后缀不断涌现,这不仅给域名抢注者带来更多的抢注机会,也给域名争议领域带来更多的法律课题。这些问题需要整个域名体系的参加者共同研究,完善对策: 
     首先,各国政府和其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域名抢注泛滥。同时,应完善域名注册管理规则、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避免由新域名领域的出现引发的域名争议案件泛滥; 
     其次,各知名企业和个人应注意在域名领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域名被他人抢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前进行保护性注册,换句话说,就是在抢注者前面注册自己的域名; 
    最后,笔者在此呼吁域名投资人理性投资,避免因盲目抢注他人享有权益的品牌、商号而受到权利人的投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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