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 发布媒体:《信息网络安全》
本来,黑客与知识产权是不沾边的两个概念。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两个概念之间产生了重要的内在联系。
近日,在互联网的家乡,有一则消息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美国唱片工业联合会(简称RIAA)在斗争了近一年之后,终于成功地取得了部分国会议员的支持,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项法案。这个法案的名字叫“点对点盗版防护法案”,旨在更好地保护唱片工业的知识产权。
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本来无可厚非,但这个法案却非同寻常。就象它的名字那样,RIAA想通过这个法案获得一项令人担忧的权利:计算机网络的侵入权。
争论由此而起。
一、版权之痛
好莱坞本来与黑客势不两立。就在今年年初,在好莱坞的努力下,挪威法院宣布要对本国少年约恩.莱克.约翰森提起刑事诉讼。这个少年在15岁编写了一个计算机程序,这个被命名为“DeCSS”的小程序可以破解好莱坞发行的DVD碟片的密码,从而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和播放。这显然触动了好莱坞的神经――如果大家都可以不经授权地看DVD,拍电影显然会变成一笔赔钱的买卖。
好莱坞变得空前团结,八家大的电影工作室,包括Universal,MGM,Time-Warner等一致要求停止发布可以用来对DVD解码的软件代码。他们怒斥这种行为是“彻头彻尾的黑客行为,简直难以容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美国唱片业的态度却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在把Napster关闭之后,唱片公司们发现一个新兴的P2P网络摆在他们面前,它远比Napster要难以对付。首先,这张网络并不过分依赖于一个中央服务器来工作,而是“点对点”地进行文件传输。这种“分布式”网络意味着,你不可能通过禁止一个中央服务器来禁止这个网络的运行。好莱坞遇到了难题。
但是,英雄云集的好莱坞从来就不缺少天才,也从来都不会向困难投降,他们发誓:既然这个网络是点对点的,那么就让我们从每一个点做起吧!
按照“点对点盗版防护法案”的精神,握有版权的商业公司将被赋予前所未有的强大权利,让他们可以利用任何“技术手段”阻止他们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P2P网络上传播。但是,这里的“技术手段”定义非常模糊,它没有确定哪些技术手段是在允许范围之内的,哪些技术手段是不可使用的。
二、黑客合法化?
RIAA的法案如果获得通过,无疑相当于给每一个知识产权公司颁发了一张“黑客执照”。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侵入你的电脑,翻看你保存的文件、密码、报价甚至情书,他们将删除所有你“不该”使用的软件,你“不该”拥有的文件,当然,如果他们“误操作”的话,你的私人文件也可能被拿走或者就地删除,这是多么地可怕!
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可能是合法的?!
人们不会忘记,2000年2月,一些神秘的、身份不明的"网上牛仔",连续3天对Yahoo!、Amazon、有线电视新闻网等8家全球著名网站发起了"阻断服务"的袭击,造成了12亿多美元的经济损失。令人吃惊的是,这些声名显赫的世界一流网站,在黑客们的攻击面前竟是那么地不堪一击!没过多久,中国的新浪网遭到黑客攻击也成为一时间传媒关注的新闻。
黑客的袭击引起了各国政府的警觉。因为它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如果黑客们在非常时期袭击政府、军队、银行、安全系统等要害部门的网站呢?在世界正日益被"一网打尽"的今天,这难免会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有人甚至认为,上述事件不过是未来波及全球的"网络战争"的一次小小的预演。黑客的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克林顿立即召开因特网安全高级会议,紧急磋商反黑客袭击活动的对策。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各国政府也未雨绸缪,纷纷制定网络安全大计,试图消除全球性、开放性的因特网上的这种顽疾。
特别是在美国“9.11”事件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反恐怖法案”,其中的“网络恐怖主义阻止和防范”部分规定:“任何人在一年之内入侵他人电脑并且造成损失,累计金额达到5000美元的,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
RIAA早就暗自准备用入侵的手段来禁止他们的“嫌疑人”的个人FTP和网站,尽管他们保证每一次的入侵都不会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但由于新的法律规定的损失额是“累计值”,所以RIAA很可能因此成为被告。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RIAA极力主张修改“反恐怖法案”,增加“出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目的的入侵行为免受制约”的豁免条款。
三、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哪一个更重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在对终端用户进行调查的时候,人们常常遇到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
要想打击终端用户使用盗版的行为,必须先要证明这个用户正在使用(或者拥有)盗版。然而,要想知道并且证明用户拥有的是盗版,就要进入这个用户的电脑进行“翻看”。要知道,几乎所有的终端用户都不会愿意自己的电脑被他人随意搜查。也就是说,这种调查行为不大可能通过用户的自愿配合来完成。剩下的,就只能是侵入他们的电脑系统了……
然而,这就正好符合了黑客的定义――他们未经许可侵入他人的电脑,偷看、盗取、删除、破坏他人电脑中的文件。
摆在人们面前的似乎是一个死胡同。要想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侵入他人电脑,破坏网络安全;而要想保护网络安全不受侵犯,就无法兼顾知识产权的保护。
难道就没有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吗?
四、解铃还需系铃人
信息时代,知识就是财富。为了保证知识创造者的利益,立法者创造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从本质来说,知识产权是法律的产物。
互联网络的出现,使知识、信息的传播取得了质的飞跃。P2P网络的出现更是互联网技术进步的结果。
由此看来,知识产权与网络安全这一对“冤家”是因为技术和法律的双重进步而产生的。那么,解决这个问题同样需要改进我们的技术和修改我们的法律。
首先,知识产权生产者或者拥有者应当通过多种技术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例如,通过更高超的算法加密自己的信息产品,并对其加密技术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以避免被非法拷贝和播放。通过技术手段,在信息产品中植入警告信息,增强终端用户对于使用盗版产品的反感……
其次,立法者应当进行认真研究,探索一条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途径。包括增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赋予国家侦查机构进行版权侦查的国家权力(而不是给予商业公司此等权力);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版权意识等等。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知识产权与网络安全两者之间不再是“鱼和熊掌,不可得兼”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