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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 发表:《电脑爱好者》
2002年9月2日第34期的电脑报中有一篇题为IP地址是不是证据?的文章。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1月12日,广东阳江市公安局接到当地一位李女士的报案,她说自己收到了一封带有7张色情图片的电子邮件。当地公安通过查询电信部门的IP记录找到了发送色情邮件的IP地址,并且找到了该IP地址的使用者梁先生。警方以传播淫秽信息为由对梁先生处以1500元的罚款。梁先生认为自己是冤枉的而提交了行政复议,并指出:发件人IP只能说明该邮件发送过程中最后与邮件服务器连接的是原告(梁先生自己)的电脑,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邮件是原告或是在原告的电脑上编写并发送的!而阳江市人民政府在《决定书》中指出:由于IP地址、上网账号、口令在网络上的唯一性,可以认定该色情邮件是申请人(梁先生)冒用他人信箱,在自己机器上完成并发送的。梁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
看过这条消息之后,不少朋友给笔者写信或者打电话,大多是问:IP地址到底是不是证据?
其实,电脑报上这篇文章的题目本身就存在问题。问IP地址是不是证据,就像在问刀子是不是凶器一样。我们不如把它改成另外一个问题--IP地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看一下,证据到底是什么,它有什么用处?
一、证据是什么
有学者给证据下过定义:证据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的材料。
证据在司法证明的中的作用是无庸质疑的,它是法官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人类的司法证明发展过程中,证明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
一般认为证据有三性,既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性质的法律事实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不能。
证据的关联性可分为形式关联性和实质关联性。形式关联性是表面上的相关性,也就是说,与案件相关;实质关联性属于证明力的问题,必须根据逻辑、经验等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因素才能断定。如乙被指控用刀杀人,甲作证说看到乙在某处买刀,甲的证言就具有形式关联性,但如果继续调查发现乙在某处买的刀的类型与被害人身上的刀伤根本不能吻合,则甲的证言就不具备实质关联性。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既具有形式关联性又具有实质关联性才能够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二、IP地址能够说明什么
一般来说,IP地址就是一组32位2进制编码,通常用12位10进制编码表示,例如127.021.101.001。在实际应用中还会省掉一些0,例如127.21.101.1。一般情况下,它是每台计算机连入互联网后的唯一标识,也就是说,连入互联网的每台电脑都会一一对应一个IP地址。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有专家指出,利用某种技术实现共享上网的一组计算机,他们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是同一个IP地址。在这种情况下,一个IP地址就对应了一组计算机。
看来,IP地址与计算机之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不过,在梁先生的案子中,由于并不存在共享上网的问题,所以他的电脑和IP地址确实是一一对应的。但是,这并不够,因为计算机并不是行为主体,我们要追查的是那个利用计算机从事非法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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