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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注销后还有补救措施吗?

问:1997年12月,我厂生产的日用化工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产品畅销全国各地。2008年6月初,工商部门突然告知我厂的注册商标被注销,说是已过了保护期。请问:注册商标有保护期限吗?在期满后或注销后,若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该如何办理? 

 
商标一经注册即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是有使用期限的,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想继续使用的话,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商标主管部门就可以注销其注册商标。从来信看,你厂使用的日用化工产品商标注册于1997年12月,至2007年11月已满10年专用期限,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这个宽展期内,你厂没有提出申请续展注册,因而商标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为了合理保护注册商标,法律在规定商标续展注册制度的同时,对未及时办理续展注册的还规定了一定补救措施。《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就是说,在宽展期满后注册商标被注册的一年之内,该商标仍受保护。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空子,抢注已被注销的商标,从而保证原商标使用人仍拥有采取法律措施补救的机会。现在,你厂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和办理注册手续,以便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若在被注销后的一年内仍不采取上述补救措施,则完全丧失该商标专用权。特别是该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你厂就丧失该商标使用权,如若继续使用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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