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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国务院1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更好贯彻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支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加快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国家布局规划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60天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出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终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申 报 程 序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尽快贯彻落实“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制定本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
(一)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必须是经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拥有信息产业部印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在此基础上,申报企业还必须具备“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要求的下列条件之一,方能进行申报:
1、软件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
2、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3、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与产品认定委员会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到www.chinasoftware.org.cn下载“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报表”(附件三),并将申报表及相应材料一式二份报软件企业与产品认定委员会。
(三)对申报表及应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
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要求必须具备的证明材料符合文件要求,出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
不受理:提交的申报表及材料不符合要求,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或“暂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理由。
(四)初审。审核人员将依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提交”“材料”从法律上和技术上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的形式审查。
(五)专家现场审核。
对于在初审中有疑问点的申报企业,我们将聘请三位以上的专家到现场对申请企业的“疑问点”进行审核;
对于“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指企业,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建议从以下几点考察:
1、由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考核并签署专家意见。
2、必须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而且产品符合信息产业部“软件产业投资指南”要求。
3、必须要有具体的项目。
4、鉴于软件产品市场占有率及行业排名情况难以有权威数据,我们认为应根据已登记所有软件企业中相同类型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排名,以确定申报企业的行业排名顺序。
(六)复审。
由协会领导听取初审员的汇报,检查初审员的每一个工作步骤,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并给予认定号和认定日期。
审核未通过者,我协会将给予申请者“初审未通过”结论,并说明理由,同时尽快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七)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将已在我协会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核批。
(八)经批准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颁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九)公告。经批准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由国家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年审
根据“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年审程序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基本相同。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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