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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 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 专利。
申请发明 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 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 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 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 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 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 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办理 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 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 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的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 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 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 专利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应当注明英文或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 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 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 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 专利代办处收到 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 专利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向 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1个月内可以收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以下简称 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1个月尚未收到 专利局的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 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依据 专利法,发明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 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 专利局发出的发明 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并补缴需要缴纳的费用。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2个月内完成。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 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 专利局将授予 专利权,颁发 专利证书,在 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 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 专利权的权利。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 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 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 “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 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 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及发明 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就可以了。授权当年的年费数额,就是授权所在年度的年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 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 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放弃取得 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文日起2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缴纳 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 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维持费的,还应缴纳维持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专利申请被授予 专利权后, 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缴足, 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 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 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 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 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 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请求宣告 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 专利名称、 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 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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