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提示:本函为2000年针对具体登记问题的答复,所依据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本函所述由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历史规定不能直接作为现行办事依据;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查看实施细则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2000)第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2000)第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