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提示:原说明基于旧外资审批和登记程序,其关于批准证书、减资公告及登记材料的要求不能作为现行通用规则。
《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施行,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适用规则处理;企业登记还应符合现行市场主体登记规定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要求。
企业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核对适用的登记规则及登记机关现行材料清单;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行业许可等特殊要求的,应依法另行办理。
公司一般减资程序应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另有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不宜套用旧文所载统一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