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风也能让旗帜飘扬的装置,技术上看似接近,专利边界却可能差在“几个气室”。秦皇岛工程师李光持有第 90222928 号“旗杆”实用新型专利,其特征包括中空杆体分成下、中、上气室,旗帜升起一侧开设升旗与挂旗排气孔,下部设通往三气室的进气管。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受委托为第七届全运会主会场研制旗帜吹飘装置后,李光以其侵权为由起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装置与专利在旗杆内部结构、排气孔分布上存在实质性不同,驳回诉讼请求。李光上诉称,三气室与中空杆体无质的区别,排气孔无论怎么开实质相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被控装置虽亦为中空旗杆加风机吹飘,但杆体内仅一个气室,出气方式为不对称风嘴等结构;并注意到申请日前已有单气室吹风式旗杆因权利终止成为公有技术。二审认为,李光专利明确要求保护的是三气室方案,保护范围不包括单气室吹飘装置;被控技术未覆盖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为准,不能仅凭“都能吹旗”或“目的相同”概括等同。
第二,权利要求写明的结构特征(如三气室)通常构成保护边界;被控方案缺少该特征,一般难以认定落入范围。
第三,申请日前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方案,可在侵权诉讼中用于说明专利不应扩张到该公知结构,进而影响比对结论。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起草权利要求时,宜区分核心结构与可选改进,避免把本可更宽的方案写得过窄,也避免把公知结构写进独权却难以证明创造性。被控方则可系统检索申请日前吹风旗杆等文献,准备现有技术抗辩与特征对照表。大型活动定制设备同样可能成为侵权争议标的,委托研制合同中宜提前约定专利检索与责任分担。
(以上据公开裁判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