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维雅”诉洁面乳近似商标侵权获赔十二万元

化妆品包装上的图形、配色与文字排版,往往比单独一个单词更能决定消费者的第一印象。权利人指控“整体看起来像”,被告则常以“自己有注册商标”“已被罚过”“侵权时间短、货值低”作抗辩。

据公开报道,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以“NIVE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起诉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零售商。原告主张,对方在“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欧美娜保湿补水洁面乳”等产品上使用的 OUMEINA 系列标识,在图案颜色、排列方式、文字排列等方面与 NIVEA 系列商标极为近似,请求停止制造销售并赔偿 50 万元。被告答辩称:涉案行为已受工商行政处罚,处罚后未再产销;所使用标识为其合法注册商标;即便构成侵权,请求额也过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12 万元。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近似判断看整体印象。图案颜色、形状、文字排列、大小与位置等要素综合观察后,若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即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自有注册商标不等于使用行为一定合法。若实际使用形态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并导致混淆,仍可能承担停止侵权与赔偿等责任。

第三,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并行。已被行政机关查处,通常不能据此主张民事免责;侵权时间长短、商品价格等因素,更多影响酌定赔偿数额,而非否定侵权本身。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包装与品牌升级前,宜做在先商标与市场知名标识的近似比对,而不是只盯着“自己证书上的文字”。若已收到投诉、处罚或起诉材料,应尽快梳理产销记录、下线争议外观,并评估和解区间;权利人则宜固定实物与销售证据,把赔偿请求建立在可说明的损失或酌定因素上。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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