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图形商标跨类出现“看起来有点像”的标识时,权利人常走异议—复审—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关键往往不在品牌有多响,而在整体比对后是否仍构成近似,以及己方在该商品类别上有无在先权利。
据公开报道,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五绵及图”商标,图形由正反两个大“M”组成。麦当劳公司认为该标识与大“M”商标在拱形弧度、线条与设计风格上高度近似,构成复制、摹仿,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商评委驳回后,麦当劳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立足形、音、义与整体表现形式,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主要部分比对。麦当劳大“M”为纯艺术化图形;金龙酒厂商标由汉字与字母组成,图形系“五”“绵”汉语拼音首字母,汉字分列左右,文字构成与图形组合视觉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且麦当劳大“M”在第 33 类酒商品上不享有在先注册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裁定。
本案提示的几个要点
第一,近似判断看整体,不看局部“像不像”。即便图形局部接近某一知名拱形,若汉字、拼音与构图使整体印象明显不同,仍可能不被认定为近似。
第二,跨类主张保护,宜先核对己方在争议商品类别上是否有在先注册或可证明的知名度与混淆风险;仅凭他类驰名或知名,不当然覆盖本案商品。
第三,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裁定合法性;若比对方法与结论在裁量范围内,法院通常不会仅因品牌知名度高即改判。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企业而言:选名与设计时,避开知名品牌的显著图形骨架;申请前做同类别及关联类别检索,并保留设计来源说明。对权利人而言:跨类维权前先评估在先权布局与证据强度,异议理由宜同时覆盖近似、混淆与(如有)恶意攀附,而不是只强调“看起来像”。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