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的电池仓、扩展仓看似相似,侵权比对却往往卡在权利要求的精确边界上。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马希光曾起诉美国康柏电脑公司,主张其制造的 Armada1550T 等机型落入第 90204534 号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的保护范围,并索赔三千余万元。
诉讼中康柏公司提出无效宣告,法院裁定中止;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133 号决定维持权利要求 1 有效后,案件恢复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用于解释含混用语;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为维持创造性所作的限缩陈述,在侵权比对中应予考虑,不得反悔。据此,“可替换”被理解为“可互换”,权利要求被解读为须具备结构大小相同、可互换的两座槽,且各座槽同时具备电池接点与扩充卡电路连接座等特征。被控机型左侧双重托架主要用于软盘驱动器或电池,与专利所称扩充卡座槽性质不同,缺少多项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无效程序并不必然削弱权利人,但为证明创造性而强调的区别特征,常会反过来成为侵权比对中必须覆盖的边界。
第二,技术名词不能随意扩张解释。本案中法院未接受“软盘驱动器属于扩充卡”的主张,而是按计算机领域通常理解区分基本系统部件与扩充卡。
第三,全面覆盖仍是侵权判断的基础: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即便产品功能相近,一般也难以认定落入保护范围。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权利人而言,无效答辩与侵权诉讼宜统筹措辞,避免为“保专利”而过度收窄日后维权空间。对整机企业而言,收到警告或起诉后,宜同步评估无效路径、现有技术与特征比对,并固定产品结构证据。跨国销售与本地售后并存时,管辖与取证安排也应提前规划。
(以上据公开裁判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