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线宝宝”商标案:不宜用“不良影响”条款处理私权争议

境外知名影视角色名称被国内企业注册为商标后,权利人常希望借助绝对理由条款快速清场。法院则往往区分:损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权益,还是可能冲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二者对应的救济路径并不相同。

据公开报道,“天线宝宝”为英国广播公司与拉格道尔公司联合制作的幼儿节目名称。案外人泉州市泉盛食品厂于 2002 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天线宝宝”,后转让给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拉格道尔公司申请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名称为他人创作且具显著性,仍注册具有不正当借用他人作品声誉的故意,违背诚信、破坏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误认,遂依《商标法》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裁定撤销。食品公司起诉称争议商标并不涉及政治、宗教、道德等公共利益问题。北京一中院认为,判断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看标志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若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依商标法其他救济途径解决。争议商标为单纯中文,文字构成与核定商品未产生上述不良影响;被诉裁定以违背诚信、损害拉格道尔公司权益为由径行适用该条款,混淆了私权与公益,属适用错误,故撤销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

本案提示的几个要点

第一,“不良影响”属绝对禁注事由,指向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不宜作为解决特定主体商誉、在先权益争议的兜底条款。

第二,攀附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可能另循在先权利、不正当注册、驰名或知名商品名称等路径主张;选错条款,行政结论即便“感觉有理”也可能被法院撤销。

第三,商标受让人承继争议商标后,仍可能因注册时的恶意或法律适用问题陷入行政诉讼;受让前宜核查权属争议与异议、撤销记录。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内容方与品牌方:角色名、节目标题进入中国市场前,宜在相关商品服务类别尽早布局,并监测抢注;主张撤销或无效时,按事实匹配具体条款,避免“一条款打天下”。对企业选名:避开境外已具显著识别力的作品名称,即便行政阶段侥幸获准,后续仍可能面临在先权利或不正当竞争争议。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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