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奥特莱斯做招商与广告时,常想借国际品牌抬人气。问题在于:未经许可把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做成门头、广告语,容易被认定为“搭便车”,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请求可能一并到来。
据公开报道,GUCCI 公司上世纪 80 年代起即在中国获准注册“GUCCI”商标,核定商品涵盖衣物、鞋帽、箱包等,并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9 年,公司发现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在宁波“北岸财富中心”商铺及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GUCCI”商标与字号,遂起诉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并赔偿 50 万元。宁波中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GUCCI”作为商铺门头招牌,具有明显抬高自身形象的主观故意,易使公众误认;同时歧义性广告语使公众以为其商品与原告具有同等品质与时尚度,损害原告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人民币 5 万元。
本案提示的几个要点
第一,门头、网站、宣传物料上的突出使用,同属对外商业标识使用;“只是招租/宣传入驻品牌”若无授权与真实对应关系,仍可能构成混淆或虚假宣传类不正当竞争。
第二,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法院亦可按查明事实择一或并行处理,赔偿数额常结合情节酌定,诉请额与判赔额往往差距较大。
第三,被列入重点保护名录、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法院对“搭便车”故意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通常更为敏感。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商业地产与奥特莱斯运营方:招商物料、门头、导视与官网展示品牌前,应核验授权或真实售卖关系,避免把未入驻、未授权品牌写成“同款品质”话术。对品牌方:固定门头照片、网页公证与广告语原文,有助于把停止使用与赔偿请求落到可执行的证据上。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