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题材美术作品一旦出版流通,很容易被音像、培训类产品“借用”到封面与盘面。未经许可裁切使用,权利人往往主张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与获酬权一并受损;出版社则常以“合作方供稿”推卸审查义务。
据公开报道,知名国画家叶雄创作的《水浒一百零八将》于 2001 年由百家出版社出版,其后还曾被制作成地铁磁卡发行。其发现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看水浒,说管理——水浒管理内幕之领导纲要》(共 6 张 VCD)在包装盒与光盘上使用了该组作品中的 10 位人物形象,并作裁切。叶雄曾与出版社协商,对方称光盘系与北京赢在前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作制作、责任应由合作方承担。叶雄认为:出版社作为出版发行人,对图案来源负有谨慎审查义务,并对是否使用享有最终决定权;未经许可使用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可仅起诉出版社一方。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案件当时已获法院受理。
争议可能聚焦的几点
第一,包装与盘面使用是否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发行;裁切使用是否同时触及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主张,取决于事实与请求范围。
第二,合作出版、委托供稿不能当然免除出版社的审查义务;实务上权利人常选择连带责任人中的一方起诉。
第三,索赔额需与使用范围、发行规模、过错程度相匹配;协商不成进入诉讼后,公证固定实物与购销渠道仍是关键。
实务提示
对出版、音像与培训机构:封面、盘面、宣传页配图须可追溯授权或权属;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担保、审查流程与侵权责任分担,避免“对方说能用”即上机开印。
对美术作者:发现商用后宜尽快固定实物、销售页面与公证;协商时可同步明确停止销售、收回库存与合理赔偿,并评估是否追加实际制作方。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