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导航、出行类产品商标里,四个字、读音接近的标识并不少见。权利人认为对方构成近似、造成混淆而起诉,被告则常以字形构图不同、已通过初步审定、己方知名度更高甚至对方“注而不用”来抗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任意游”起诉“任我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庭上争议焦点对同类纠纷仍有参考价值。
原告张先生称其为注册商标“任意游”的权利人,2006 年 12 月 30 日许可北京一家通信技术公司使用该商标生产 GPS 车载导航仪等设备。销售中发现消费者乃至部分分销商常将其产品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我游”导航仪混淆,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原告代理人进一步主张:两标识均用于 GPS 导航产品,视觉、呼叫近似,含义基本相同,显著性偏弱,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造成来源误认,且已实际造成混淆。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单一文字商标“任我游”与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任意游”在字形、构图、读音、含义上明显不同;“任我游”已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行政审查上亦不构成近似;原告商标虽已注册但未见充分实际使用与宣传,显著性与知名度有限,而“任我游”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不易误认。被告还称发现原告在多类商品上注册大量他人驰名商标或近似商标乃至知名人士姓名且未见实际使用,涉嫌恶意抢注与权利滥用,请求驳回诉请,并建议法院发出撤销涉案“任意游”商标的司法建议。原告则回应:是否使用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并称证据已能证明“任意游”存在实际使用。
庭审争点对实务的提示
第一,商标近似判断看音、形、义与整体印象,也看商品类别、渠道与相关公众注意力;文字商标与图文组合商标的比对,往往比“读起来像”更细致。
第二,注册商标受保护,但使用证据、宣传投入与市场知名度,会影响混淆可能性与赔偿酌定;被告亦可主张己方商誉、在先使用或行政审查结论作为抗辩素材。
第三,大规模“注而不用”、攀附他人标识的注册行为,可能被对方攻击为恶意抢注或权利滥用,甚至引出无效、撤销程序;权利人起诉前宜自查权属与使用链条。
更稳妥的做法
对企业而言,选名与注册宜避开同行业已有近似标识;上市前做近似检索与冲突评估;许可使用要书面约定商品范围与维权配合。发生争议时,先固定销售混淆证据与使用证据,同步评估协商共存、改名或行政无效路径,而不是仅依赖高额索赔数字施压。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开庭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