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玲顾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

最新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其适用条件如下:

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四)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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