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汇顾问|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后需要提供哪些使用证据—–产品类

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后,作为商标权利人,如果是商品类商标(第1-34类)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在经国家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使用;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四、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以上几点作为申请人如果遇到撤三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联系我们,也可以把你们在商标使用在某些地方的文件、照片、截图等材料提供过来,到时候我们这边来整理筛选,希望我们从专业的角度来帮助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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