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一、强制代理
必须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不能自己直接向商标局递交。
★例外:在中国有经常居所/营业场所(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国内有效居留许可),才可以自行办理。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不算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营业所,不能豁免代理义务 。
(1)代理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人国籍,写明代理权限;
(2)外文证明文件(护照、境外公司注册证书):需要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按对等原则做公证/认证;
(3)必须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商标局所有后续文书(驳回、异议、答辩通知)送达该国内接收人,是法定要求 。
二、优先权, 如果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 在外国首次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申请,可主张优先权;
- 主张优先权,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按时提交,逾期丧失。
★好处:以国外首次申请日,作为中国商标申请日,保护在先申请时间。
三、文件与翻译要求
(1)全部提交商标局的正式文书使用中文;
(2)护照、境外公司注册证、公证文件等外文材料,必须附中文译文;没有译文视为未提交该材料 ;
(3)申请人名称、地址:中英文保持对应;商标证上登记的是中文翻译后的申请人名称。
四、商标检索与审查风险
(1) 提前做中国在先商标检索,排查相同/近似;
(2) 商标包含外国国名、国旗、国徽,一般不予注册;如需注册,要提交该国官方同意文件,门槛很高;
五、常见误区
★ 误区1:我在中国有分公司,就可以不用找代理
错,境外母公司依然属于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国内代理。
★ 误区2:国外已经注册成功,在中国直接自动保护
错,商标具有地域性,国外注册不自动在中国生效,必须单独在中国提交申请。
★误区3:委托书随便写,国籍可省略
错,外国主体委托书缺少国籍会被补正,耽误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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