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律师在中国软件发展高峰论坛谈软件产业知识产权

2008年12月27日,2008中国软件发展高峰论坛在江苏沭阳召开。会议在中国IT业面临全球金融危机冲击的背景下召开,主题为“和谐创新 开放共赢”,既是对2008年软件业的回顾和总结,也是对2009年软件业发展趋势的探讨。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副巡视员高素梅、财务司财务处副处长孙以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兼秘书长胡崑山、副秘书长朱芸,中国科学院院士倪光南等出席论坛,江苏省和沭阳县政府多位领导也参加了论坛。到场嘉宾还有暴风影音CEO冯鑫、瑞星副总裁毛一丁、康盛创想CEO戴志康、265网络总裁蔡文胜、CSDN总裁蒋涛、前网易总编李学凌等软件和互联网企业负责人。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作为特邀嘉宾参加大会,并发表了题为《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主题演讲。

软件企业需要关注的几个知识产权问题

围绕演讲题目所涉及的领域,结合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软件企业在经营中通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软件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保护对象包括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并不是取得权利的前提,但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明,在维权、融资和交易中都有实际作用。

第二,权属约定。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双方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开发的软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属于职务作品,权利归属也宜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写明。企业如果把核心代码外包,却没有约定权属,日后可能难以证明自己对产品享有完整的权利。

第三,专利与商业秘密。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不保护算法和构思本身。具有技术方案性质的软件相关发明,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不宜公开的源代码、算法和客户数据,则应通过保密协议、权限管理等措施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第四,许可与开源。软件的商业价值大多通过许可实现,许可的范围、期限、地域和使用方式都应当清楚约定。使用开源组件时,要注意其许可证对修改、再分发和公开源代码的要求,避免因违反许可条件引发纠纷。

第五,维权与应诉。发现侵权时,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软件及其销售、下载情况的证据;被控侵权时,则应梳理自主开发记录,证明独立开发或者权利来源合法。

在行业面临外部冲击的时期,软件企业更需要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经营的基础环节,在研发和商业安排阶段就厘清权利边界,而不是等到纠纷发生后再被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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