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由人民网、知识产权新闻中心、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联合主办的人民网第17期IP沙龙在人民网演播厅举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作为主讲嘉宾,与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张平教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刘平先生一起,就中国网络版权的现状和治理规则发表看法,并回答了现场观众的提问。
参加本期沙龙的还有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先生、鸟人文化公司总裁周亚平先生,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的代表等业界和法学界人士。
沙龙背景
本期沙龙的主题是“数字版权保护系列:互联网时代网络运营商的版权问题”。据活动介绍,十年间,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早已今非昔比;当年春天,传统作家与音乐界人士集体“声讨百度”,震动了整个互联网界,也冲击了互联网一向推崇的“分享”原则,使数字版权问题被正式提上日程。其背后,是传统出版渠道正在被新的传播形式所取代。互联网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在严格执法与善意守法之间找到发展空间;传统出版业如何与互联网融合,找到彼此相宜的发展道路;法律如何跟上时代的变革——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运营商版权责任的基本框架
就沙龙讨论的网络运营商版权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的一般规定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一是区分直接提供与技术服务。网站自行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否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的,则适用另外的责任规则。
二是“通知—删除”规则。根据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权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通常被称为“避风港”。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热门作品被大量上传、平台对内容进行主动推荐或编辑整理等情形,常常是判断平台是否“应当知道”的重要因素。
四是许可机制的完善。对网络运营商而言,事后删除只能控制风险;从源头上取得授权,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建立稳定的许可安排,才是解决海量作品使用问题的长期路径。这也是沙龙所讨论的传统内容产业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关键所在。
(据人民网相关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