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律师参加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6月23日在杭州召开标准编制组工作会议,业内外专家、标委会有关委员和拍卖企业代表参加。会议根据2011年3月30日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1年年会制定的工作计划,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商办建函〔2011〕295号)的有关要求,安排部署年内需要完成的几项重要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报批工作。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作为本次工作会议唯一的律师界代表,就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以及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发言。于国富律师还作为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参与《网络买卖规程》国家标准的编写研讨工作。

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张延华会长、李卫东秘书长、寇勤副秘书长,以及来自全国多家知名拍卖公司的负责人。各课题组成员利用难得的集中讨论机会各抒己见,就拍卖行业各项专业标准如何编制、如何修改已有标准文本的初稿使之更加符合标准编制要求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法律、规章与行业标准的关系

会议涉及的这一议题,从一般法律原理看,可以从效力层级和功能分工两个方面理解。

拍卖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基本规则;拍卖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框架内对拍卖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二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下位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则是对拍卖业务操作流程、服务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规范化表述。依照标准化法,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当事人约定采用、行业自律管理,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判断行业惯例和经营者注意义务时,往往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因此,编制拍卖行业标准时,一方面要以拍卖法和相关规章为依据,不能在标准中设定与法律相冲突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细化操作规范,弥补条文较为原则的不足。网络拍卖等新业态出现后,交易环节和技术手段都在变化,行业标准的细化作用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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