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院请示的专利侵权再审案件作出答复((2005)民三他字第16号,2006年3月7日)。答复并不代替下级法院最终事实认定,但集中阐明了保护范围解释与侵权对比的方法。
核心方法
- 保护范围以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为准;部分无效后以维持的权利要求为准;解释发明专利应依据《发明专利说明书》,而非公开说明书。
- 一般以独立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含等同特征)确定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可用于澄清用语,但除非一并主张,不得用附加特征随意限缩。
- 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不得忽略,也不得把仅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擅自写入。
- 技术对比应就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物相应特征逐一比对;适用等同时,是特征对特征,而非整体方案是否“差不多”。
- 鉴定结论须经质证,可补充或重新鉴定;再审申请人资格亦需依法审查。
实务提示
权利要求撰写与侵权抗辩,最终都落在“特征清单是否对齐”。无论代理原告还是被告,先固定主张的权利要求文本与特征分解,再谈等同与抗辩,通常更稳妥。具体案件仍应以现行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