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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树理诉迪宝公司便携供氧器专利案:二审鉴定改判与举证时机

医疗器械外观相近,不等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翟树理持有“便携式产氧供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阎志曾将“便携式制氧器及其化学制氧技术”转让给相关厂家;其后成立的上海迪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获批试生产“GYS-1 型可调式微型供氧器”。翟树理以该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为由起诉,并追加阎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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