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提供存储空间被判不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16141号判决:北京某影视制作公司诉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经营的视频网站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不应对用户上传涉案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07月01日 案例快报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