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天朔诉国际减灾十年艺术系列组委会等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臧天朔,男,30岁,北京市人,无业。 被告:国际减灾十年艺术系列组织委员会。 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1992年8月,国际减灾十年艺术系列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艺术组委会)委托臧天朔为专题艺术片《孩子、太阳、世界》的主题歌《希望、太阳、世界》作曲,并

原告:臧天朔,男,30岁,北京市人,无业。

  被告:国际减灾十年艺术系列组织委员会。

  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1992年8月,国际减灾十年艺术系列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艺术组委会)委托臧天朔为专题艺术片《孩子、太阳、世界》的主题歌《希望、太阳、世界》作曲,并邀请臧天朔所在的1989乐队参加该专题艺术片的外景拍摄。臧天朔接受委托,为主题歌《希望、太阳、世界》作了曲,并与有关文艺团体的几十名演员作为表演者参与录制了该主题歌。臧天朔还向减灾艺术组委会提供了本人创作、本人和1989乐队表演的电视剧《珍重吧,朋友》的插曲《说说》的录音母带。因参加此专题艺术片的活动,臧天朔以作曲、乐手、演唱、录音的名义从减灾艺术组委会领取950元人民币报酬。1992年12月31日,减灾艺术组委会影视部与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发行10万盒《中国大摇滚》专辑纪念音带的协议书。1993年1月8日,收入有臧天朔创作和表演的《希望、太阳、世界》和《说说》及其他摇滚乐队演唱歌曲的《中国大摇滚》盒带由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该盒带实际生产9万余盒,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实际获利11万余元,减灾艺术组委会获利9万余元。以《说说》为插曲的电视剧《珍重吧,朋友》已于1992年夏在陕西电视台播出。臧天朔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减灾艺术组委会、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发行的《中国大摇滚》录音盒带,未经其许可,擅自收入了其创作并参加表演的《说说》、《希望、太阳、世界》两首歌曲,侵害了其著作权及作为表演者的权利,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减灾艺术组委会辩称:我们为组织拍摄国际减灾日专题电视艺术片《孩子、太阳、世界》,邀请了包括臧天朔在内的文艺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表演,臧并接受委托与他人一同创作了主题歌《希望、太阳、世界》,提供了《说说》录音母带。对这两首歌曲,我们已经付酬,且《说说》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故构不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辩称:《中国大摇滚》录音带是依我们与减灾艺术组委会影视部签订的协议而出版发行的,协议明确约定,录音制作的版权问题由减灾艺术组委会影视部负责与有关著作权方协商解决,我们给付减灾艺术组委会影视部每套彩封AB贴1.3元,实际上包含了母带制作费,故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大摇滚》录音盒带中的《希望、太阳、世界》作曲,是臧天朔与他人受减灾艺术组委会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对委托作品有优先使用权。减灾艺术组委会在向受托人臧天朔付酬后,按计划将该主题歌用于专题电视艺术片的配音和国际减灾专辑纪念音带,并未侵害受托人的权益。《中国大摇滚》中另一首由臧天朔创作、1989乐队表演的歌曲《说说》,是陕西电视台录制的电视剧《珍重吧,朋友》中的插曲,该剧已于1992年公开播出。臧天朔和1989乐队应邀义务参加国际减灾日专题电视艺术片拍摄时,向减灾艺术组委会提供了《说说》的录音母带,臧天朔同时索取报酬1300元,违反了义演约定,减灾艺术组委会给付报酬后,应该视为已获得《说说》用于电视专题艺术片以外的使用权。现原告臧天朔称未经其许可,被告减灾艺术组委会和扬子江音像出版社擅自将《说说》、《希望、太阳、世界》收入《中国大摇滚》录音盒带出版发行,侵害其著作权和作为表演者的权利,与本院查证事实不符,其诉请本院判决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并索赔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于1994年5月21日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臧天朔的诉讼请求。

  臧天朔不服此判决,仍以原诉理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减灾艺术组委会、扬子江音像出版社承认其行为侵犯了臧天朔作为《希望、太阳、世界》作曲者的著作权及作为《希望、太阳、世界》、《说说》两首歌的表演者的表演者权。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2月自愿达成协议:

  减灾艺术组委会给付臧天朔2500元;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给付臧天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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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