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析“泰达”商标侵权案

案情:“泰达”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区域标志,然而,有的企业却盗用这个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日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国资公司)将天津平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公司)、四川泰达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泰达公司)、天津市泰庆科贸有

    案情:“泰达”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区域标志,然而,有的企业却盗用这个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日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国资公司)将天津平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公司)、四川泰达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泰达公司)、天津市泰庆科贸有限公司(下称泰庆公司)三被告推上法庭,与之对簿公堂论辩是非。

      “TEDA”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英文缩写,中文“泰达”是其译音。“TEDA”、“泰达”及“大地(图形)”一直作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区域标志。自1996年开始,国资公司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区域标志以单独或组合形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商标,并相继取得23大类200余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泰达”系列商标)。1998年2月国资公司取得“泰达”文字商标、“大地(图形)+TEDA”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天津泰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泰达啤酒上。2001年4月14日,天津圣中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泰达+大地(图形)+TEDA”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2001年12月,被告平安公司、四川泰达公司作为生产单位、被告泰庆公司作为经销单位开始生产销售白酒、冰酒(葡萄酒),三被告将“泰达”和“TEDA”分别作为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恶意,以误导消费者从中获利,其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社会秩序。故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泰达+大地?图形?+TEDA”商品名称,销毁标识及其瓶贴和包装;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恶意抢注是商标注册中常见的侵权现象,主要是侵权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相关手段抢先申请商标注册借以排斥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无论在经济生活中还是审判实践上均具极大的迷惑性,即通常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主观恶意)进而规避法律获取不当利益。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规定完全适用本案情形。同时尚需注意的是“名称权”也属于在先权的一种,这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成惯例。本案原告享有的“泰达”域名与企业名称使用在先的情形毋庸置疑。由此可见恶意抢注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告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有关商标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常被人们所忽略,也极易产生认识误区。商标侵权怎么会涉及著作权呢?众所周知,商标是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来区别他类商品的标志,其中商标载体本身所表现出来的文字、图形是经作者深思熟虑创作构思产生的作品,后经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升成商标,即商标作品,如常见的把美术作品申请为商标。这样,权利主体具有双重性,即表现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两权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本案“泰达文字及图形”商标,原告既是商标权人,也是著作权人,由此形成双重权利竞合。因此被告剽窃原告“泰达”标识作品再行注册商标,并用于自己制的白酒上的行为,不仅构成第一层面上的著作权侵害,同时亦因著作权所承载的商标非法化又构成第二层面上的不正当竞争。

      时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市场,屡打不绝,这其中的症结是利益的诱惑和执法的不力,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有其特殊性,主要反映为商标领域的借名沾光。其法律要义在于,被告以相同商标和名称、利用原告的良好商誉,在酒类商品上误导消费者,进而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早有规定,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对手的行为,应当被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被告行为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其生产的处于市场流转中的泰达白酒及TEDA冰酒被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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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