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计算机广域网络方案报审制度的通知(1996.11.7)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43号 【发布日期】1996-11-07 【生效日期】1996-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计算机广域网络方案报审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1996]643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43号
  【发布日期】1996-11-07
  【生效日期】1996-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计算机广域网络方案报审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1996]643号1996年11月6日)

  计算机网络是实现税收信息的集中处理和管理监控的基础,是新的征管模式运行的依托和保障。目前,随着全国范围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开展,全国建立各城市级、各省(自治区)级计算机广域网络以至最终形成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已成为必然趋势。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着手实施总局到省级单位的计算机广域网络二期工程。由于计算机广域网络的建设必须解决好系统开放、通讯协议统一、网络结构合理、网络配置规范和网络管理方式一致等问题,为确保各地税务系统计算机局域、广域网络的建设质量和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通信畅通,总局决定建立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方案报审制度,以避免技术、资金和人力方面的浪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凡拟建立本地区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的,均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审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方案。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尚未完成全省的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建设方案,无法对下级单位的网络方案审批的,应将所辖地市级税务机关送审的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建设方案转报总局审批。


 三、各级税务机关的地区性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应待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不履行报审手续或未经审批即行开工,造成资金、技术方面浪费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已制定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并正在建设之中的,应将方案报总局信息中心设备通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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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