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房的无奈执行

一人一间,这种所谓男女平等的离婚住房分割方法,从形式上看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实际上是忽视了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常常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河北省两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的80件离婚案例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并未能得到充分重视。 一套普通的两室一厅却

       一人一间,这种所谓男女平等的离婚住房分割方法,从形式上看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实际上是忽视了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常常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河北省两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的80件离婚案例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并未能得到充分重视。   一套普通的两室一厅却要进行特殊的“装修”——两个房间用轻质材料的间墙分隔开了。
  这是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做出的“两全其美”的离婚住房分割判决:一分为二。阳台、小房间和东面的房屋归男方使用;大房间、西面的房屋归女方使用,大门入口处两人共同使用,并开两门供双方出入。
  类似的判决在一些离婚案件的住房分割中并不鲜见,但是这种做法究竟是否妥当,即使在许多法律界人士的眼中也是对此持有异议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石新律师事务所李秀华律师说:“这种所谓男女平等的分割方法,从形式上看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实际上是忽视了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常常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尴尬的“同居”
  一些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夫妻,由于居无另所,不得不按照法院的“公平”判决尴尬地住在同一屋檐下。结果不久之后,就会磕磕碰碰、战火又起。
  在近期出版的报刊《民主与法制》上,记者读到了这样一则消息——
  上海浦东一对感情已彻底决裂了的“同居”夫妻,形同陌路般地生活在一间一居室内已经超过了两年,并且至今仍在维持这种“尴尬”的生活方式。
  这是一种怎样的折磨呢?与前夫同守一室的胡女士说,她不仅要忍受左邻右舍的不解,而且还要忍受精神上的煎熬。“我简直都快要发疯了,然而我却无力另找住房,也没有理由‘赶’走前夫,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这样的权利。”她无法预知,这一现状还将维持多久?
  胡女士如此描述她的尴尬境地:由于房间小,只能放一张床和一张钢丝床。“一般情况下,儿子睡床上,我睡折叠式的钢丝床。他如果回来,则和儿子睡在一起。有一次,我和儿子睡在床上,他却半夜三更的时候回来了,硬要睡到床上来。无奈之下,我只得搬着竹躺椅,睡到了厨房间。”
  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书,解除了感情破裂的夫妻痛苦的婚姻,赋予了他们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权利。然而,这张体现“公平”的判决书却让像胡女士一样的离异“夫妻”无所适从。李秀华律师调查了河北省两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的80件离婚卷宗,通过分析发现,在离婚过程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并未能得到充分重视。男方从法律上获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比例高出女性6.82%,离异双方对于住房分割判决有争议的高达73.75%。

  有家不敢回
  看似公平的住房分割判决,却使一些离婚女性根本不敢和前夫共同“享受”属于自己的房子。李秀华律师向记者讲述了近日她无偿代理的一起上诉案件。
  今年35岁的裴兰(化名)在1995年4月同本单位的刘某结婚后,与婆婆住在一起。虽然生活水平一般,但婆婆对她关怀备至,一家人相处得倒也融洽。只是婆婆和丈夫时时流露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意思,让她感到隐隐不快。
  维持了一年的平静生活,伴随着女儿的出生消失了。自从1996年8月女儿呱呱坠地后,婆婆一改往日的笑脸,言谈话语间时常夹杂着难听的字眼,后来借口住房拥挤让他们搬离。
  正在裴兰痛苦不堪的时候,单位分给他们一套两室一厅的楼房。本以为可以远离婆家的冷言冷语,好好享受三口之家的安逸生活,丈夫刘某的态度却令她寒心。刘某不仅从没有给过女儿一个微笑,而且只要看见同事、朋友家生了男孩,便回家指桑骂槐、无理取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裴兰带着女儿住到了姐姐家。
  分居的2年间,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丈夫刘某从不过问裴兰母女俩的冷暖,更没有给过她们一分钱。
  1999年12月,裴兰决心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于是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年龄尚小,随裴兰生活为宜,刘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230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住房由于系共同的单位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