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办理事项须知

受理条件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申请材料

《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1. 填写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2.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3.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之日起1 个月内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4. 参加口头审理及答复审查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权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陈述意见,必要时提交证据。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或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直接作出无效决定。

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办理结果

1. 无效宣告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1)维持专利权有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或者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费之日起1

个月内,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

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需经过合议审查程序,具体审理时限视所

属领域案件数量和审查人力资源情况、双方当事人答复情况等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