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种并不起眼的传统竹制玩具——竹知了,突然成了短视频平台上的热词。
它被批量投诉、批量下架,又在下架之后更猛烈地出圈。围观的人在笑,被投诉的人在喊冤,支持维权的人则认为“玩梗也要有边界”。作为律师,我更关心的不是热闹本身,而是这热闹背后,企业权利、公众表达与广告合规之间在法律天平上的是非曲直。
一、竹知了是怎么“火”起来的
事情的源头,要回到2023年12月26日的问界M9及华为冬季全场景发布会。
多家媒体当时报道,华为常务董事、终端BG CEO余承东在介绍问界M9时,使用了类似这样的表述:“1000万以内最好的SUV”,有的报道还同时写到“陆地上最强悍的SUV”等说法。现场气氛热烈,观众也跟着喊“遥遥领先”。
后来,有人发现:拉动竹知了时发出的“哇哇”声,和发布会现场那阵惊呼、那股夸张的情绪节奏,意外地对上了。于是短视频里开始出现一种固定配方——
玩具一转,“哇哇”作响;再配上“一千万以内最好”一类文案。不点名,但懂的人都懂。
起初这只是圈内暗梗。直到相关视频被以损害商誉、侵害名誉权为由大规模投诉下架,普通怀旧晒玩具的内容也被卷进误伤,“竹知了”才真正从玩具变成话题。
越禁越火,并不罕见。罕见的是,这一次被禁的对象,看起来只是一个不会说话的竹制小玩具。
二、华为投诉的法律角度:不是不能维权
先把话说在前面:企业就疑似侵害名誉、商誉的内容向平台投诉,本身是正当的权利行使。
公开报道中,投诉理由大致落在:相关视频借助标志性台词、音效隐喻,戏谑、丑化企业及企业家,侵害个人名誉权与企业商誉。
对应到法律框架,主要看几条线:
1.《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 指向特定人,不要求必须点名实务中很关键的一点是:名誉权侵权不以“直接写出姓名、品牌”为前提。只要通过特定语境、特定元素组合,足以让知悉背景的受众识别出指向谁,就可能满足“指向特定人”。法答网对影射型表达也持类似口径——“含沙射影”不是天然的免责通行证。
3. 平台通知删除机制权利人向短视频平台提交侵权投诉,平台依规则审核、下架,是目前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常规路径。程序上,这并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侵权;但它确实是合法、高效的维权工具。
因此,如果某条视频已经明确以发布会金句、音效隐喻锁定特定主体,并进一步走向丑化、歪曲、编造负面事实,权利人要求平台处理,我并不觉得奇怪。维权成立,需要的不是“网上有人在笑”,而是“笑法越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
三、维权成立,通常要过哪几道关
把投诉换成更严格的民事侵权审查,权利人至少要过四关:
第一关:指向性。标志性金句 + 对应音效 + 发布会语境,往往足以形成指向。这一关,竹知了梗并不难过。
第二关:行为性质。是侮辱,还是诽谤,还是停留在讽刺、戏谑?诽谤侧重虚假事实;侮辱侧重贬损人格。只是用玩具声模拟现场惊呼、复读一句金句,未必自动等于侮辱或诽谤。“戏谑”和“丑化”之间,仍有距离。
第三关: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名誉受损的核心,不是权利人主观不爽,而是相关公众评价是否因此减损。对超大型品牌与高频亮相的公众人物,这一关的举证并不轻松。
第四关: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发布会上主动制造传播记忆点的企业家,对合理评论、轻度调侃,通常要承受更高容忍度。容忍不是无限,但底线通常落在:不捏造事实、不进行人格贬损、不把玩笑做成持续性丑化。
所以,真正有把握的投诉对象,应当是内容越界的那一类;而不是“凡是出现竹知了的,一律损害商誉”。
四、如果“所有竹知了视频都要下架”,就可能维权过度
这里才是本案更值得讨论的地方。
公开讨论里,已有创作者反映:只是展示玩具、没有提品牌名字,也被投诉下架。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执行口径,是把竹知了整类内容当作危险关键词清剿,那么风险就不只是公关上的“越禁越火”,还有法律评价上的失衡。
可以粗分三类:
- A类:纯展示。 只拍玩具,无发布会文案、无影射组合。通常难说构成对特定主体的侵权。
把A、B与C一锅端,至少有三个问题:
其一,混淆了“可识别”与“已侵权”。能让人看懂指向谁,只是入门条件,不是终点结论。其二,把平台的便利当成了实体判断。平台可以先删后议,法院不会。其三,误伤会反噬投诉本身的可信度。当普通怀旧视频也被扫掉,公众看到的就不再是“清理侵权”,而是“禁止玩梗”。
企业有权维权,不等于有权定义全部舆论的情绪温度。对小恶意、小戏谑保持适度谦抑,不是示弱,而是把力气用在真正该用的地方。
五、更值得自省的,或许是那句“最好”
说到这里,不妨把镜头转回发布会本身。
证券时报网2023年12月26日报道标题即为《华为正式发布!余承东:1000万元以内最好的SUV来了!》,正文亦明确引用该表述:
易车转载的千龙财经稿,同样写到发布会上“1000万以内最好的SUV来了”,并提到现场“遥遥领先”的呼声:
凤凰网汽车转载报道中,也出现了“一千万以内最好的SUV,陆地上最强悍的SUV”的写法:
“最好”,不是修辞上的小夸张那么简单。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实务中,“最好”“最强”“第一”一类绝对化表达,历来是监管与诉讼里的敏感词。发布会话术一旦进入商品推介、广告宣传场景,就不再只是台上气氛组,而可能触及广告合规。
此外,《广告法》还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另有约束。企业当然可以自信地介绍产品优势,但“最好”是一个需要比较基础、证明材料和表达边界的词。喊得越响,日后自证的负担越重。
我无意在此断言某一场发布会已经构成违法广告——那需要结合投放形式、广告主身份、具体文案、传播载体和执法/司法认定逐案分析。但作为一个法律观察,方向是清楚的:
当一家企业一方面对网民复读“最好”保持高度敏感,另一方面又在自己的高光时刻主动抛出“最好”,这种张力,很难只靠投诉下架来消解。
网民用竹知了开玩笑,笑的未必只是玩具;有时也是在笑那句经不起较真的绝对化自我评价。
企业若真在意商誉,与其追着暗梗清场,不如先把公开宣传里的绝对化用语收一收。后者往往比前者更贴近真正的合规风险。
六、自信的风度,藏在谦抑里
竹知了事件里,其实有两层问题叠在一起。
一层是权利问题:影射可以构成指向,丑化可以越过边界,企业当然可以依法投诉。另一层是分寸问题:并非所有调侃都等于侵权,也并非所有下架都等于胜利。
对普通公众的舆论,哪怕夹杂一点小恶意、小刻薄,企业也宜保持适当谦抑。不是因为法律要求你无限忍耐,而是因为:
真正强大的品牌,通常输得起玩笑,却输不起自己先把规则用满、把格局用窄。模范遵守广告与宣传规范,再对公众表达保持克制,这二者并不矛盾——它们本来就该是同一套法治素养。
玩具还会再响,梗还会再变。变来变去,检验的其实不是网民有没有分寸,而是企业在行使权利时,有没有分寸。
声明:本文仅基于公开报道作一般法律科普与评论,不构成对任何特定主体、特定视频、特定投诉或诉讼的个案法律意见。文中截屏来源于公开新闻网页,仅供核验表述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