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珊瑚”域名遭抢注引发官司

核心提示 11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草珊瑚”注册商标遭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草珊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胡某在该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并赔偿原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据悉

  核心提示

  11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草珊瑚”注册商标遭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草珊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胡某在该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并赔偿原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据悉,此案为首例江西企业商标通过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

  业内人士称,在新《商标法》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此案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具有标本意义。

  [案件回放]——南昌一市民抢注“草珊瑚”域名

  2007年7月10日,南昌市民胡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网络域名,还在http://www.yumingjiaoyi.cn/index.asp等商业性质的域名交易网站发布销售广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股份)发现后,认为胡某抢注并转让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对“草珊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公司的品牌战略。今年8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撤销在互联网上的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依法认定“草珊瑚”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焦点①]——是否为驰名商标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先就“草珊瑚”是否为驰名商标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胡某认为,诚志股份的“草珊瑚”注册商标尚未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于原告提出的商标侵权一事,胡某表示,原告诉其商标侵权于法无据。“草珊瑚”注册商标经核准在第三类产品牙膏上使用,而他只是用于网络域名,两者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他的网络域名注册行为不违法,不构成侵权。

  而诚志股份则称,“草珊瑚”注册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为了印证这个说法,诚志股份及草珊瑚分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十二组证据,证明诚志股份及草珊瑚分公司为扩大草珊瑚品牌的市场知晓度注入了大量资金,在全国范围通过各种大众传媒投放产品广告,大力推广“草珊瑚”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先后获得江西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南昌市知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等称号,草珊瑚牙膏在全国广大消费群体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国内市场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争议焦点②]——域名注册后是否产生侵权利润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胡某表示,诚志股份诉请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他虽在商业性的域名交易网站发布过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注册域名的销售广告,但仅限于该网络域名的转让,并未通过网站进行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且域名的转让也未成交。他既无侵权行为,又无侵权利润,诚志股份也未能提供被侵权所受损失或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开支的有关证据。

  [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撤销抢注的域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草珊瑚”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各项条件,原告的“草珊瑚”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草珊瑚”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胡某的行为可以造成对“草珊瑚”驰名商标的淡化,对“草珊瑚”商标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可能的损害。因此胡某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法院还判决,被告胡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现状]——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据江西省知识产权协会理事晏辉介绍,本案暴露出了江西一些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大多数企业未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将商标、字号、域名等一并进行立体式保护。另外,对于诉讼本身,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权人的积极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江西发生的关于网络商标侵权的知识产权诉讼大都标的小,由于经济效益不显著,再加上专业性强,打这类官司又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大部分律师都不愿意代理此类案子。

  晏辉建议,企业应注重平时的知识产权管理,跟踪监测知识产权动向,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法律空白]——网络域名与企业名称权等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代理此案的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余志刚律师告诉记者,企业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司法认定有两个前提:必须是驰名商标或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必须发生了侵权事实。但关于网络实名的概念、权利的范围和性质,网络域名与企业字号、名称权、商标权的关系及网络域名服务商的审查义务以及网络域名与域名的关系协调,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规范。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新规定改变以前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国家工商总局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一个是行政认定,另一个是司法认定。

  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间如何协调平衡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至今江西法院已受理了26起关于要求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外省企业,败诉方即被告没有一个上诉的。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达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有些企业是找人当被告。

  对于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间如何协调平衡,晏辉表示,类似本案这样要求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司法认定的情况,已引起了最高法的重视。其中,如何防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滥用、怎样细化并量化其认定标准等,都是该院正在调研之中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目前,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的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作出认定。个案原则即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本案具有作用,不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

  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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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